管理制度
西安市中心血站关于
印发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
各科室:
现将《西安市中心血站公务用车管理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西安市中心血站
2014年5月4日
西安市中心血站公务用车管理规定
为认真落实中央“八项规定”和《党政机关履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规范站内车辆管理,提高车辆利用效率,科学管理车辆,保障站内各项工作正常开展,现参照《西安市卫生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》,根据我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。
(一)各科室外出人员需公务用车必须提前1天或当日8:30分以前,由使用人(科室)填报《用车申请单》,明确乘车人数,用车事由、时间,经本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签字后送总务科车队。总务科车管接到《用车申请单》后,应及时、合理安排车辆,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。科室负责人用车,由主管站长签字,如:主管站长外出不在,可由站长或书记签字。
(二)科室使用公务车,要严格遵守申请单规定的用车时间,完成公务后应及时返回,若需延长用车时间,用车人(科室)必须及时与车管沟通,由车管调整用车计划并作好记录,若无法调整,该车必须按时返回。外出人员返回时应与驾驶人员提前商定时间,使其合理安排接返时间。月末驾驶员将出车通知单交车管人员核对,做好派车记录,汇总交总务科。
(三)为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原则,车管人员应合理安排同方向外出人员同乘1辆车出行,驾驶员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将人员送达目的地;因故不能按时派车应及时向相关人员说明情况。外出公务人员如无特殊情况(需要)在本单位2公里范围内及地铁沿线单位办理公务事宜不得申请公务用车。
(四)外单位调用我站车辆,须由主管站领导通知总务科科长,再由总务科科长通知车管调配车辆、驾驶员填写《用车申请单》并经审批后方可出车。
(五)因公用车前往外地市,本省范围内须经站级分管领导批准,审批同意,方可用车。出省车辆必须由站长或书记批准,方可用车。
(六)车队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保证1台应急车辆,以应对突发事件。夜间和节假日期间,站内总值班如遇突发事件需赶赴现场,可通知车管直接调用应急车。
(七)驾驶员未经总务科科长或车管批准,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及外借公务车辆,一经发现,在车队安全会上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,若本人再次发生私自动用公务及外借车辆现象,立即予以调离岗位或辞退。
(八)驾驶员要严格遵守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做到安全行车。乘车人不得因时间紧或其他原因指使司机闯红灯、逆行、走公交道、乱停车等,违反交通安全法被罚款、扣分由驾驶员负责。
(九)下班后严格按规定停车,结合我站实际情况,为保证公务车辆安全,除经批准的公务用车辆外,其余车辆使用完后必须停放在站内,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警告。若发生车辆损坏甚至被盗,由当事驾驶员负责赔偿。
(十)凡“元旦”、“春节”、“五一”、“国庆”等国家法定节日,双休日,如无工作需要的情况下除值班车辆外,所有车辆一律停驶,车钥匙交回车管人员统一保管。
(十一)接、送血的业务车辆不得用于与业务无关的行政出车。车辆执行任务期间要停放在医院内或采血点,不得将车辆停放在与业务无关的场所。
(十二)各部门如遇紧急特殊情况需外出派车,如:护送人事档案或机密文件、财务人员提款,应及时填写派车单,并履行程序后,总务科方可派车。如因紧急情况未能填写《用车申请单》的,如:紧急公务、参加紧急会议、赴现场处理重大事故、站内重大活动、重要接待工作优先安排用车,回站后应及时补填《用车申请单》等用车手续。
西安市中心血站办公室
2014年5月4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