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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西安市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&gt;办法》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
发布时间:2014-01-15      作者:西安市卫生局

近日,《西安市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>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已正式公布,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。

一、《办法》公布的背景

《办法》是在我市1998年出台的《西安市贯彻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〉实施办法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。为贯彻落实,我市于1998年10月8日颁布了《西安市贯彻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〉实施办法》,对西安市的献、采、供、用血做出了相应规定,规范了献血工作的开展,也推动了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,西安市已五次荣获“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城市”称号。

随着无偿献血事业的持续发展,国家和省上相继颁布和调整了相关法律法规,1998年颁布的《西安市贯彻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〉实施办法》已不能适应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实际需要。为了深入开展无偿献血工作,继续保持我市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城市称号,加强献血者组织招募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广泛宣传,根据《西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政府规章计划》的安排,市卫生局在深入调研论证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《西安市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>办法(修订草案)》,经市法制办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。2013年12月9日,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《西安市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>办法》,12月17日董军市长签署第112号政府令予以公布,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。

二、《办法》修订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原则

《办法》的修订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、《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(2009年修订)》、《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》、《血站管理办法》、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》、《陕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>办法》、《陕西省献血者异地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同时借鉴了浙江省、北京市等好的做法和有益经验。

《办法》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删除和更新,与国家及省上的政策保持了一致,并与我市无偿献血工作有效衔接。

三、《办法》的主要内容

《办法》结合现有政策要求和无偿献血工作实际,进一步细化了政府部门的职责范围,强调建立应急保障机制,号召加大无偿献血公益宣传,明确无偿献血工作的表彰奖励,鼓励志愿服务,统一了报销返还政策,并倡导公民固定预约献血、成分献血等。下面简要介绍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:

(一)调整献血年龄。

新版《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》规定,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周岁~55周岁;既往无献血反应、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,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。献血者年龄的调整,有利于扩大献血者范围,壮大无偿献血队伍,满足群众临床用血需求。

(二)加强无偿献血宣传。

无偿献血工作是一项公益事业,需要公众的认可,各级人民政府、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在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中要起到引领作用。《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(2009年修订)》在无偿献血先进城市的获奖标准中,对群众知晓率,媒体、公共场所公益广告宣传,固定献血屋(点)设立等均提出了明益广告宣传,固定献血屋(点)设立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,为使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各省市前列,进一步保持我市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城市称号,《办法》对政府、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组织规划、协调引导、宣传普及等职责进行了相应的规定。

(三)鼓励志愿服务。

无偿献血活动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。《办法》中加入表彰奖励和志愿者服务等相应内容,是对献血者权益的保障。

(四)明确报销返还政策。

根据《陕西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〉办法》和《陕西省献血者异地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》,《办法》对献血者献血后的报销时限、报销量等进行调整,将返还时限从四年内调整为五年内,增加了成分血捐献的报销返还政策和折算标准,并对直系亲属的范围进行了规定,明确为父母、配偶和子女。修订后《办法》在用血报销返还政策上与省上保持了一致。

(五)建立应急保障机制。

建立固定献血者和稀有血型献血者队伍,建立特殊血型健康公民数据库,成立应急血库成员单位都是保障医疗临床用血的重要举措。《办法》根据《血站管理办法》和《陕西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〉办法》的规定,参考浙江省及北京市的相关内容,对应急保障机制作出了相应规定。

《西安市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>办法》的内容与我市当前的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相符,具有一定的前瞻性,为指导和促进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可持续发展,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,将进一步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蓬勃发展。